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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NMES。第二条 宁波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业务领导,接受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宁波大学。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波大学(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科技交流,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产品展览,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2. 开展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成果鉴定、技术标准与技术文件编审等工作;
3.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文献、会刊、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资料,举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4. 发现、培养、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发布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
5.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资格条件
一、 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 具备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在机械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技术和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 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机械工程学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技术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审核批准接纳,报市科协备案。会员证书由本会颁发。
二、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入会者提交申请表,由本会审核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及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材料;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考核活动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个人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一次会费,无故拖欠会费,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作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 制定会费标准;
5. 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市学会推荐或选举产生,任期内理事为当然代表。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 筹备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
4.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6.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工作的会员组成。代表单位被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当选后为“理事单位”代表。 理事候选人由本会秘书处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候选人应该是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或理事代表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依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良好的政治素质;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 热心参与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4.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报请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授权,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执行副理事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议;
5. 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 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 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组成人选,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 承担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宁波大学。第三十八条 根据科学设置和学术活动需要,本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工作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在本会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缴纳的会费;
2. 市科协、政府部门的资助和拨款;
3.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徽
第五十二条 本会徽图案,外形尺寸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徽相同。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的上面印英文缩写“NMES”,在下面印中文名称“宁波市机械工程学会”。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报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政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于2012年12月9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